证券代码:002553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2025-059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6日下午14:00
(2) 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一9:25, 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至2025年9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开发区龙翔路9号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1号楼三楼301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根据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史建伟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 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20人,代表股份133,879,2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7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9,87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1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17人,代表股份4,009,2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2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18人,代表股份4,279,2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7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17人,代表股份4,009,2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21%。
7、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史建伟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 《关于变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4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25%;反对232,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7%;弃权19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681%;反对232,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58%;弃权19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6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李文君、孔莹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了全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