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日报)
转自:辽宁日报
根据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省农商行”)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辽分”)签署的《不良资产转让协议》(辽农商资转第007号)及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支行(以下简称“农商丹东支行”)与长城辽分签署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辽宁省农商行、农商丹东支行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长城辽分。辽宁省农商行与长城辽分特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借款人、担保人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长城辽分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及其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义务人等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长城辽分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