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对下级院开展首轮首次政治督察


(来源:新安晚报)

转自:新安晚报

  本报讯 近日,省检察院对黄山市检察院政治督察动员会在黄山市召开,这是今年4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政治督察实施细则(试行)》(简称《实施细则》)施行以来,省检察院开展的首轮首次政治督察。

  政治督察是加强检察机关党的政治建设,强化政治监督,推动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的重要手段。那么在我省检察机关,谁来督察、督察对象又有哪些?《实施细则》规定,省检察院党组是政治督察的责任主体,该省各市级检察院、省检察院各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被政治督察的对象,重点是各单位各部门的“一把手”、领导班子成员、领导干部和检察官等关键岗位检察人员,必要时可延伸至基层检察院。

  政治督察“督察”什么?根据《实施细则》,坚定政治信仰和筑牢政治忠诚情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以及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地方党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要求情况等7个方面是政治督察的重点。

  《实施细则》还规定,政治督察分为综合督察、专项督察与即时督察三种方式,其中综合督察时间一般为20个工作日,专项督察、即时督察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选取1至2个市级检察院开展综合督察,必要时可增加部分省检察院内设机构或直属事业单位作为综合督察对象,而专项督察和即时督察的对象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政治督察在程序上,一般按照督察启动、准备、实施、报告、反馈、移交、整改等程序组织开展。具体督察时,督察组可以采取听取工作汇报、个别谈话、开展重点核查或专项检查等11种方式开展工作。《实施细则》还就政治督察组的组成、督察报告的撰写、督察意见的反馈、整改落实以及相关工作纪律提出了要求。吴贻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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