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类广告经营主体:2025年国庆、中秋“双节”将至,为营造风清气正、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广告合规发布作如下提醒。
一、坚持正确导向
(一)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三)不得借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6周年等党和国家的重大活动及相关标志标识、决议决定、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四)不得宣传炒作“天价”月饼、茶叶和蟹卡蟹券等,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营销宣传行为。
(五)不得发布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及各类“软色情”的广告内容。
(六)不得营销宣传各类伪造“勋章”“奖章”“纪念章”“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
(七)不得有通过恶搞经典、歪曲历史制造噱头、吸引眼球,挑战公序良俗、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营销宣传行为。
二、杜绝虚假广告
(一)不得在月饼、茶叶、蟹卡蟹券等商品广告中对商品的产地、规格、等级、含量、制作成分等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不得以不真实的营销噱头发布虚假旅游广告,不得对旅游景点、住宿酒店、交通工具、消费购物等作引人误解的营销宣传,如“免费旅游”“零团费购物游”等虚假广告。
(三)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四)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开展医学科普时,不得变相发布医疗(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
(五)金融投资类广告不得超出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不得含有“保证赚钱”“投资回报100%”等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
三、规范特殊广告
(一)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二)酒类商品广告不得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内容;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的动作、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内容。
(三)烟草类广告不得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不得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四)中小学校、幼儿园内不得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四、明确广告标识
商家和网红达人在开展互联网营销推广活动中,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种草笔记”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二字。
五、其他有关提醒
“双节”期间,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大对民生领域广告监测排查密度,依法组织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请全市广告经营主体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责任,依法合规发布广告内容,共同营造公平有序健康的广告市场环境。同时,市市场监管局将畅通12345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消费者对各类涉嫌违法广告线索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