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凡采必招”及综合评分法滥用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探讨与争鸣】

警惕“凡采必招”及综合评分法滥用

■ 李刚

目前,“凡采必招”及多用综合评分法已成为业内规避风险的常见做法。然而,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不仅忽略了政府采购标的多样性与差异性,而且背离了采购工作的实际需要。公开招标本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而推动公平竞争,但综合评分法的滥用,反而阻碍了竞争、扭曲了市场,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和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

为何会出现“凡采必招”

笔者认为,部分采购人选择“凡采必招”,主要是因为其安全性高、风险低。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确,以公开招标为主要的采购方式,并对非招标采购方式设置了严格的适用条件。采购人若选择非招标采购方式,需自行判断适用情形与竞争范围,主观性强、风险大,还面临内部纪检和审计的压力。财政部门也明确,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适用情形,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采用包括公开招标在内的多种采购方式组织开展采购活动。正因如此,不少采购人更倾向采用公开招标,既符合政策,又能规避责任。

然而,公开招标并不等同于公平竞争。只有匹配恰当的评标方法,才能真正体现其公平性。机械地“凡采必招”和滥用综合评分法,不仅会导致采购工作重形式、轻实质,效率低下,而且会在一定程度上致使采购人主体责任缺失。换言之,此举实则是为了“安全”,将采购矛盾简单粗暴地推向市场,以程序合规掩盖结果失真。

如何正确运用综合评分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等,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综合考虑以单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以及性价比要求等因素选择评审方法。

综上所述,如果采购需求客观、明确、标准统一,不需要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以信息类运维(值守)服务为例,即使采用招标方式,也应使用最低评标价法,而非通过综合评分法将客观要求转化为主观评分,助长围标串标风气。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该怎么办

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如何避免“凡采必招”,实现公开公平、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并避免恶性竞争?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以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对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3种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一是发布公告;二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三是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同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由此可见,采购人应依法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实践中,尽管竞争性谈判(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更符合某些项目实际,但会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及更高的社会关注度。因此,多数采购人仍视公开招标及综合评分法为最稳妥的选择。

笔者认为,要破解这一难题,需从制度层面寻找答案。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财政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的对应关系,强化采购人主体地位,扩大其在选择采购方式、组建评审委员会等方面的自主权。比如,《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按照本法规定的适用情形合理确定采购方式。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的通用货物、服务,已完成设计的工程施工,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技术复杂的大型装备,实验、检测等专用仪器设备,需要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的设计咨询、信息化应用系统建设等服务,创新采购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明确评审方法及适用,即政府采购的评审方法分为最低评审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最优质量法。通用货物、服务,内容单一、方案简单的小型工程的招标采购,一般采用最低评审价法。招标中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大型装备,专业化服务,大型工程或者混合采购,需要综合评价性价比的,采用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方式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通过单方案谈判明确细化指标的,可以采用最低评审价法。此外,《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实行公开竞争。公开竞争应当以发布采购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竞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有限竞争:(一)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等限制,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竞标供应商数量过多的。有限竞争应当以竞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特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竞标。

当前,财政部等部门正联合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为更好地与新法做好衔接、引导正确风向,应严肃排查“凡采必招”及综合评分法滥用问题,推动形成依法采购的良好氛围。采购人应研读法律政策,强化法治思维;监管部门、纪检、审计及供应商也需凝聚共识、协同发力,共同营造健康、优质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作者单位:新华通讯社办公厅政府采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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