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相邻权发生纠纷,法院如何裁判?


本期法官 李春梅 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法院茶汉素法庭三级高级法官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自当和睦相处。然而,作为邻居的李某和王某,却因为房屋排水问题起了纠纷。那么,在相邻权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将如何裁判?今天,我们说说相邻权的相关问题。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系邻居关系,2016年新村建立后,王某在原有宅基地基础上进行重新翻修的过程中,在紧靠李某房屋西侧围墙旁搭建了温室、猪圈等简易建筑,导致围墙周围杂乱不堪,影响环境卫生,造成房屋排水不畅。村委会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进行调解均未化解双方矛盾,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王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本着维护邻里和气的原则,承办法官多次到案涉现场查勘,充分了解案情,在此基础上耐心对双方展开调解,在法官的明理释法之后,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将于约定时间内拆除搭建的温室和猪圈,离李某西侧围墙1米的位置作为公共区域,保持排水畅通及环境卫生。

法官说法:

相邻关系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时,因相互给予便利或者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李某和王某的房屋相邻,属相邻关系,双方都是相邻权利人,王某搭建温室和猪圈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在相邻权发生纠纷时,和睦相处是处理的最好办法,我们应当理性思考,尊重相邻人的权利,兼顾相邻人的利益,需要互谅互让,采取友好协商的办法,公平合理解决。邻里之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各退一步,海阔天空。切勿采取以暴制暴、打架斗殴等不正当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还可能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


评论列表 0

暂无评论